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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业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药学会和内蒙古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发展内蒙古食品和药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联系广大食品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和组织广大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提高;促进食品和药学人才的成长,依法维护食品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食品和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促进自治区传统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7号。邮政编码:01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食品和药学科技和相关学科科技领域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开展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的区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学术期刊、书籍。发展同全国各地药学会、食品和药学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二)举荐食品和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资格认定工作的前期培训;
(四)普及推广食品和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反映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维护食品和药学工作着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协助政府制定“食品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提出食品和医药科技政策和工作方向的建议;
(七)接受政府的委托,承办与食品和药学发展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中介、科技等事项(技术项目的论证、成果鉴定、新技术推广、药物疗效等),组织食品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有关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活动与经济咨询;
(八)开展食品和医药咨询服务和科研成果中介服务,举办食品和医药科技展览、推荐及宣传等活动;
(九)发展同国外食品和医药学术团体与医药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大力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和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和自愿加入学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食品和药品工作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并具有食品和药学相关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3、科学技术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食品和药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学技术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教学、科研、检验、设计、生产、经营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学会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由盟市食品药品学会审核,上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学会审查,批准后,即可入会。统一编号,颁发本会会员证,报中国药学会备案。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学会审批后,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并报中国药学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等活动;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里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盟市食品药品学会及有关方面按分配的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选举新的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食品和药学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审批新建各学科分会;
(十一)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指导盟市食品药品学会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里市人数不超过里市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学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内蒙古”、“全区”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专业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各盟市食品药品学会承认本会章程,是本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本会指导,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本会换届及有关重大问题应事先向内蒙古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并征得同意。换届后及时向内蒙古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社团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务接受挂靠部门直接领导。专职人员由挂靠部门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离退休规定。挂靠部门对办事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本会常务理事会意见。秘书长为兼职时可设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召开和主持秘书长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各学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学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学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定章程;学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各盟市食品药品学会和自治区级食品和医药科研、教学、生产和经营等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协商推选。
第二十九条 学科分会每届任期四年,如延期一年仍不能换届,本学科分会的副主任委员有权组织换届和领导本学科分会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挂靠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工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理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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