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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督查工作制度(试行)
转自: 时间:2006年3月3日16:2

                        
                          总 则

第一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办公室一项重要、经常性的工作,也是更好地履行办公室职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和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按照各级药监领导班子的决议、决定和要求办事,认真、准确、迅速地完成各项督查任务,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特别是要了解和反映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或意见,抓重点带一般,力戒主次不分、面面俱到。

第四条 督查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时间观念和务实精神,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室是全区药监系统内督查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承办督查事项。

                        工作范围

第六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突出重点,积极有效地督促本地区、本单位抓好各项方针、政策及决定、指示的实施和落实,认真负责地抓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

1.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要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办理工作;

4.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转的查办件及查办事项;

5.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所属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区或全盟药监工作会议、机关全体职工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需落实事项的催办;

6.协助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集体督查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工作情况;

7.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年度计划、阶段性主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目标化管理;

8.领导批转、批示的有关请示、信访及外事工作的落实情况;

9.办公室自身从内部文件、资料、报刊、信访或其他渠道了解到的需要督查的重要问题;

10.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方式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是:

1.逐级督查。为防止出现漏办、误办、重办等问题,提高督查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健全督查网络,全系统要层层明确专(兼)职督查人员,规定具体的工作方法,使上下渠道畅通无阻。督查任务要按渠道逐级下达、催办、反馈,承办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工作程序和规则抓紧落实并及时报告。

2.制定督查要点。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督查工作要点和督查提纲,结合各个时期药品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拟定某一时期自治区药品监管督查工作要点,供各级药监部门、所属单位参考并拟定本单位、本部门的督查要点,及时开展工作。

3.转办结合,重点突破。为了切实发挥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的积极性,督查工作整体上实行以催办为主,以协办为辅,催协相结合的方式。属某一地区、某一部门主管范围内的一般问题,主要由办公室签署初步意见后转交责任部门办理;对于久拖不办、难度较大、时限紧迫的个别重要问题由办公室负责牵头,通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请示领导等方式直接督办。

4.应急处置。对于下列几种情况,办公室采取应急措施加以处置:

(1)急事急办。对领导批办的时间比较紧迫的事项,必须立即查办,迅速落实。

(2)未明确由谁承办的事主动办理。领导未明确由谁办理的事项,办公室要负责责成有关部门或同志主动办理,以免漏办贻误。

(3)不能一次办结的事要连续办理。对于环节较多,需要连续多次查办才能解决的事项,要一查到底,直到问题彻底解决。

5.结合调研工作,实施实地督查。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心工作,选派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调研能力的同志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实地调研督查,在实地督查的基础上,向领导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报告。

6.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要定期汇总落实情况,总结督查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所报材料或总结一律一式伍份,直接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分批办理,不得直接呈报处室或局领导。

7.议案办理。凡批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办公室提出初步答复意见。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立项

1.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凡经领导批示列入查办的各类事项,由办公室明确督查项目和承办单位,正式立项;遇到重大督查事项,及时报请分管领导审定立项;一般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随时提出督查意见后立项办理。

2.凡立项的督查事项,必须建立督查记录。进行编号、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来文单位、收文日期、领导批示、交办时间和方式等。

第十条 拟办

1.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应做好内容摘要,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草拟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主办单位、督查内容、报送时限、附送的文件及材料等。

2.对于领导同志批示后转来的督查文件,可直接按照领导批示发出督查通知。

3.督查通知由办公室领导签字。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督查通知发文字号为“内药管办督发”。

第十一条 承办

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涉及的单位,分别采取转办、协办或自办三种形式办理、各承办单位将涉及本单位的查办内容写出办理情况报告,凡涉及到几个部门查办的问题分别由几个部门写出查办报告。

第十二条 催办

督查通知发出后,要及时掌握进度情况,定期进行催办。催办采取打电话、发催办通知单、派人面催等形式。规定了办理期限的,必须如期结案;未规定期限的,要抓紧办理,尽早结案;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汇报进展情况,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办结

1.各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要参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督查工作要点,对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文件、决定等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书面报告。文件已注明或在会议上提出督报日期的,要按期上报;凡未规定报告日期的,要视具体情况抓紧时间上报。每年年终要将一年的主要情况向上级部门做一次综合报告。

2.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一事一报。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报告,文字要简明扼要,写明落实情况、办理结果或不能办结的原因。如查办不符合要求,上级部门要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或者退回重办、补办。

3.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办公室安排统一逐件答复本人,并抄送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部门。

4.办公室在收到承办单位的结果后,要认真进行审核、总结,然后报领导审阅结案。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

每一件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将全部材料交机关文书、档案管理部门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平时注意收集保管好有关材料,以保证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各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属单位都要由主要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经常过问;办公室要将督查工作做为今后一项主要任务,理直气壮地抓督查,积极主动地做好重要事项的督查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选用政策水平较高、群众基础好、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2—3名同志担任督查员,负责具体的督查工作,加强督查工作力量,稳定督查员队伍。要设立督查热线电话(或传真),层层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和工作责任制,通过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督查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整体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督查阶段工作要点、督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灵活运行,着重抓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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